公司法中關于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
一、公司法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
《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司法解釋三》12條符合下列情形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公司法對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有哪些?
中國的公司法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 法條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 」蓶|的出資,是公司設立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股東出資形成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是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與發(fā)展的必要條件,維持公司的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基本保證。根據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股東作為出資的財產,一旦投入到公司,應屬于公司的法人財產,股東不得對該財產再主張權利。因此,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資。這一規(guī)定對目前存在的有些公司股東利用他人資金,騙取驗資及公司設立登記,在登記后即將錢款或財物歸還他人的虛假出資行為有明確的針對性。本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此規(guī)定了處罰措施,公司成立后,股東違反法律規(guī)定抽逃出資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邢挢熑喂境闪⒅蠊蓶|不得抽逃出資,不等于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按照本法的規(guī)定,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將其出資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依法將其出資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資本不會減少,該股東在公司的出資成為受讓出資人在公司的投資。另一種方式是公司的股東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這樣就導致兩種后果一是公司收回股東的股權后,重新向其他股東轉讓,使其他股東增加出資。公司維持原有資本;二是公司收購股東的股權后,銷毀股權證明書,依法辦理公司減資手續(xù)。
三、新公司法下抽逃出資的認定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況均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公司法抽逃出資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離婚訴訟法財產分割規(guī)定有哪些?”的解答如下根據相關規(guī)定,就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法院管轄做出以下解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原則。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五、新公司法抽逃出資的認定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guī)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yè)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yè)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yè)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tǒng)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yè)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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