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散伙清算的相關問題
一、個人合伙散伙清算
可以自行清算,1、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清繳所欠稅款,注銷稅務登記;
3、清理債權、債務;
4、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yè)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yè)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yè)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五十二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xié)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 第五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 第五十二條
二、個人合伙散伙條件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guī)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yè)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yè)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yè)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tǒng)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yè)務開展過程中出現(xiàn)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三、個人合伙是個人法人組織嗎?個人法人組織的一般規(guī)定
法律分析
個人合伙是個人法人組織。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其是自然人的一種形態(tài),本質是自然人。個人合伙區(qū)別于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有法人性但合伙企業(yè)屬于非法人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yè)服務機構等。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登記。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guī)定。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三條
四、個人合伙散伙清算的步驟和規(guī)則
可以自行清算,1、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清繳所欠稅款,注銷稅務登記;
3、清理債權、債務;
4、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yè)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yè)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yè)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五十二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xié)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 第五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 第五十二條
五、合伙又散伙只打個欠條具有效力嗎是否有法律規(guī)定合伙又拆伙只簽欠條可生效
合伙又散伙只打個欠條有效,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還錢,或與對方協(xié)商債務清償事宜。
協(xié)商不成再去法院起訴也是可以的。該欠條可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在向法院起訴時,與起訴狀一并提交到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六、合伙散伙如何清算?
2個人合伙散伙按下列流程進行清算
1、清理合伙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后;
4、編制清算報告,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yè)法》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yè)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xiàn)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引用法規(guī)
[1]《合伙企業(yè)法》 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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