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什么?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自從有了電梯房以后,大部分的人都愿意將房屋買在高樓,這樣房屋的視野比較好,也能避免城市里的噪音污染,有很多人為了方便覺得往樓下扔一點小東西不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但是有可能因為花盆的掉落會致人死亡,那么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一、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醫(yī)療費醫(y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y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yī)予以鑒定。所在地治療醫(y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fā)生地較近的醫(yī)院。
二、高空墜落物致人傷亡如何處罰,有哪些相關規(guī)定
高空墜落物致人傷亡的處罰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三、工地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賠償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公司、企業(yè)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yè)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yè)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yè)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jié)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yè)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guī)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四、高空墜物致人傷亡是什么責任,法律上有哪些規(guī)定。
專業(yè)分析
高空墜物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應當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應查清責任人,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查清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高空拋物罪。
刑法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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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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