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區(qū)別,隱名與顯名的區(qū)別
一、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區(qū)別,隱名股份與顯股份的區(qū)別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guī)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對于法律實務中對于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認定的問題,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出資;二是不存在規(guī)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優(yōu)惠政策,規(guī)避法律對主體的限制等。《公司法》第33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33條
二、隱名股東在工商登記有備案嗎?有哪些相關規(guī)定
律師解答
隱名股東在工商登記沒有備案。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應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三)》 第二十四條
三、隱名股東是否持有公司股權,法律上的具體規(guī)定
隱名股東都是持有公司的股權,隱名股東是屬于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都是會由顯名股東進行處理各項事務;但如果想要確定隱名股東的身份就是一定要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實際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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