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沒有實際出資欠債 根據規(guī)定公司欠債股東沒錢咋辦,該如何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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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欠債原因因未實際出資而欠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二、公司股東欠債,其股權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嗎
股權被強制執(zhí)行的,其他的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根據我國的《公司法》的相關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如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風險提示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公司欠債股東沒錢咋辦,該如何規(guī)定的
在公司欠債的情況下,不管股東本人有沒有錢,股東都沒有給公司還債的義務,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所以公司欠債的話,應該用公司的財產清償,債權人能證明股東有違法行為的,比如濫用權力損害公司利益或者抽逃出資,可以要求股東還債。
四、債權人能否向股東追債,法律是否規(guī)定
法律分析
債權人能向股東要債。但是債權人只有在股東股東出現瑕疵出資、股東抽逃出資、股東未依法進行清算、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時可以向股東要債。除此之外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只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五、公司欠股東的錢怎么處理,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公司欠股東的錢處理方式有
1、與公司協商,確定還款方式和還款日期;
2、可以提議把借款轉換成股東增資款;
3、公司無力償還或拒不償還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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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六、股東出資不足,債權人起訴誰
在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起訴(
1)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
(
2)公司的發(fā)起人。
(
3)未對盡公司盡到忠實、勤勉義務而使得股東出現出資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該瀆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三類。要求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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