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股東會決議誰簽字的 股東會決議法人股東蓋章還是簽字
一、企業(yè)股東會決議誰簽字的
股東大會的決議一般需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且如果是一般事項的,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shù)通過;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需經出席會議的股份以三分之二多數(shù)通過。股東會一般指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并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fā)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行有以下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fā)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jù)】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二、公司法人在股東會決議中需要簽字嗎?
法律只規(guī)定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即可,并不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東)。當然,公司章程有規(guī)定要法定代表人簽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上是對于股東會決議法人簽字的回答。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2]《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三、法人股東決議蓋章還是簽字
1.股東會決議法人股東蓋章還是簽字,要按照實際情況來決定。股東會決議只要求按照公司章程和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可以只簽字不蓋章。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即可,但是最好股東蓋章后再簽字。股東是法人的,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樣有效。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簽字、需要多少股東簽字,要按所議事項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而定。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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