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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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需要什么條件
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風險提示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二、必須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guī)模20%以上的。
風險提示應重新申領但沒有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1、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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