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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承諾如何對承諾負責

法律咨詢網(wǎng)2023-07-12 15:44:25合同事務1072
做出承諾如何對承諾負責

一、承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承諾應以什么形式作出

一、承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jié)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fā)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quán)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quán)利。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3、承諾的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上與要約的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受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gòu)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變成了要約人,原來的要約人變成了受要約人。在實際的商事活動中,要討價還價,一項交易可能要經(jīng)過要約、反要約的反復多次才能成功。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nèi)作出。
如果要約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guī)定的承諾期限內(nèi)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過而受要約人還想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發(fā)出承諾,但此承諾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二、承諾應以什么形式作出
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guī)定,而只是一般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明示?;蛘吣镜姆绞阶鞒?。

1、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
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所謂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習慣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所借款如數(shù)寄來。

2、緘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面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gòu)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和習慣做法,承諾以緘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guī)定如果不答復就視為承諾是不行的。

3、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guī)定承諾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
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回復,受要約人則不必一定用電報回答。如果某些交易習慣上對承諾的方法有限定的,則一般遵守交易習慣的要求,但如果要約人明確反對或者規(guī)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約人應與尊重要約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約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諾。

二、承諾可以以怎樣的方式作出?

承諾可以以下方式作出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依交易習慣確定、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以行為方式表示。要約人發(fā)出承諾后受要約人應當作出承諾,承諾生效之時合同依法成立。

三、承諾由受要約人作出后,承諾遲延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訂立涉及兩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其一為要約,其二為承諾。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個是“約”,一個是“諾”,生動鮮明地表明了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jié)果。無需更多語言,從二者的“心意”中,我們看到了要約與承諾的契合。那么承諾由受要約人作出后,承諾遲延的情況有哪些?

四、關(guān)于承諾的時間承諾時間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五、承諾的類型和形式。

1、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guī)定,而只是一般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所謂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習慣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所借款如數(shù)寄來。
緘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面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gòu)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和習慣做法,承諾以緘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

2、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guī)定承諾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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