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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嗎?違約金的數(shù)額應該確定嗎?

法律咨詢網2023-07-12 12:53:49勞動糾紛1581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嗎?違約金的數(shù)額應該確定嗎?

一、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

一、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與之依法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以及依法約定競業(yè)限制義務的情形外)。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理由明確作出了限制規(guī)定,即僅限于兩類,分別為“因合法出資培訓而簽訂服務期協(xié)議”和合法約定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或條款)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都會因“與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而無效。
二、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fā)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至于怎樣的數(shù)額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據(jù)勞動報酬“合理確定”,就沒有下文了。浙江、江蘇等地的規(guī)定也大致相同??磥碇坏靡揽俊白杂尚淖C”了。
違約金約定的規(guī)范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guī)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shù)氐钠骄べY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計算和規(guī)定

一、能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有二一是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該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如果不是這種費用的話,則不應約定服務期。二是用人單位使用這種專項培訓費用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如果不是專業(yè)技術培訓,則也不宜與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fā)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yè)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fā)票的都不算。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計算?
如果勞動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三、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形和支付條件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形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于兩者情況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guī)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合同法特別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對違約金條款的限制是國家立法對勞動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預,充分體現(xiàn)了勞動法的社會法特性,有利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的條件
由于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一次,企業(yè)偶爾延遲發(fā)薪,如果每一種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違約金的話,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或者競業(yè)限制約定”的范圍內。
由于后一種情形地區(qū)差別不是很大,這里主要討論前一種情形,即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也未經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xiàn),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qū)別,勞動合同對于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系,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
在現(xiàn)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為此,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guī)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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