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起訴,起訴流程是什么?
一、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起訴,承包合同訴訟流程
現在這個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的,一般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fā)包方,還應處理好屬于承包人的財產。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于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fā)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fā)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fā)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于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二、土地歸屬權糾紛可以起訴到檢察院嗎?土地糾紛案例到檢察院了怎么處理?
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對土地糾紛案例到檢察院了怎么處理規(guī)定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不知道土地糾紛案例到檢察院了怎么處理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即;此爭議應當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請求處理;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三、承包權糾紛一般怎么處理?土地承包糾紛一般要找哪個部門解決?
土地糾紛主要分兩種,一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二是農村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1.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xiāng)與鄉(xiāng),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這類糾紛由糾紛雙方上一級的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同級政府作出處理定決。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類型。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三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司法所進行調解,這是大調解的范疇,糾紛當事人可以坐下來協(xié)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作出調解書,雙方簽字認可后生效;二是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程序與打民事官司類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或訴訟中,相關法律沒有設定前置條件,可以按糾紛當事人的意愿任意選擇其中的解決方式。一般順序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仲裁,對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一、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農業(yè)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發(fā)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fā)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guī)定的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guī)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民訴法解釋》 第28條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的起訴方法
糾紛的常見形式(一)《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看作物權,并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出發(fā)進行規(guī)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此類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因為這些糾紛都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產生的爭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合同效力糾紛,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承包合同履行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糾紛。如發(fā)包方違法收回已經發(fā)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經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強迫原承包人放棄承包地搞土地流轉。
3、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在鄉(xiāng)鎮(zhèn)以及縣級郊區(qū)的城鄉(xiāng)交接地帶,由于城市開發(fā)、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與農戶土地上利益的保護二者產生沖突,土地征用以及補償和善后處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戶,此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二)、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第一輪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并不必然延伸至第二輪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無法調整和處理,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不到位而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平等承包土地的權利,是屬于社會政策層面的問題。其妥善解決有待于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政策的落實。
(三)、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3款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guī)定,此事項屬于村民自治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這是因為土地補償費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經由國家征收行為而歸于消滅的補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根據本集體生產、經營發(fā)展的需要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一定民主程序討論決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的數額多少。
五、公司承包合同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發(fā)來的法院不予受理的答復已閱。土地發(fā)包糾紛可以到法院起訴嗎的問題意見是
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是家庭承包戶,不是家庭內部成員個人;⑵家庭成員之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糾紛,不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而是個人之間土地使用權的爭議。
那么,按照不是家庭承包戶的戶為主體,不能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guī)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怎么起訴到法院?
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guī)定的關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guī)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民訴法解釋》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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