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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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么責任,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yè)分析分公司不是法人,不承擔任何的責任。
分公司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jīng)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chǎn),并以總公司的資產(chǎn)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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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二、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一些公司可能會由于經(jīng)營不善,而導致公司會有許多債務,那么我們不禁會提出一個問題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是如何規(guī)定的?根據(jù)相關的規(guī)定來看,尤其是作為公司的股東,應該以全部的責任來承擔公司的債務。下面我們一起來詳細了解。
三、一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根據(jù)《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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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三條
[2]《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3]《公司法》 第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二條
四、公司法人職責和權利和義務是怎樣規(guī)定的?
權利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文件。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公司發(fā)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職權。義務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nèi)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代表企業(yè)法人參與民事活動,全面負責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等。
五、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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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六、有限責任公司解散后,如何去確定債務的承擔主體,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1、公司被股東會議決定宣告解散,在公司財產(chǎn)、債權債務未進行清算,公司尚未注銷時,公司并未結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舊存在。
在公司未終止前,公司仍有義務承擔公司的債權債務。
2、公司法人解散后應進入清算程序,處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只是不能從事清算工作以外的經(jīng)營活動;
公司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雖受到限制,但其與原公司的本質仍是同一的。仍可以處于清算狀態(tài)的公司法人的名義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jīng)營活動。公司財產(chǎn)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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