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署合同押金能否退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沒簽合同押金可以退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沒簽合同押金是否可以退還,應視具體情形而定。就房屋買賣而言,交了押金沒簽合同,一般在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未能簽訂合同的情形下,可以退還押金。如果收據明確約定交納的為定金,那么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退化情形時,應當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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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二、簽訂勞動合同有需要扣押金嗎,扣押金是否合法
1、簽了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扣押金屬于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立即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退還押金,并支付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三、簽了合同交了押金不履行合同如何辦
1、簽了合同交了押金不履行合同可以扣除押金。押金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押金應予退還,不履行合同造成損害的可以押金據實賠償。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四、合同無效重新簽訂合同的標準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合同無效重新簽訂合同的標準是雙方必須是在真實意思的表示之下,協商一致簽訂不違反法律強制規(guī)定的合同。只有這樣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之下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否則的話有任何一條不符合也會導致合同是屬于無效的。
五、法律規(guī)定借款合同沒有簽,有履行地嗎
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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