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一、在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中怎么認定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時間內按合理路線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途中;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途中;
2、或者從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的途中等。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六條
二、哪些情形屬于上下班途中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線路。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三個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
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
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六條
三、規(guī)范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è)強制要求上班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如果企業(yè)在疫情期間沒有得到當地政府的許可就復工,并且要求勞動者正常上班,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與企業(yè)協(xié)商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如果企業(yè)在疫情期間復工得到了當地政府的許可,要求勞動者上班,勞動者應該聽從企業(yè)的安排。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四、勞動合同法里關于上下班時間有規(guī)定嗎
勞動法有以下兩條相關的規(guī)定,1、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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