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賣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公司出賣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yè)執(zhí)照,具備了經(jīng)營經(jīng)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jīng)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二、用公章簽訂得合同,合同有效嗎
公章簽合同當然有效。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合同蓋了公章后即視為一方單位對合同的認可。而且法律規(guī)定,合同自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即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即生效。當然當事人約定了生效時間、生效條件,或者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批準手續(xù)才能生效的合同除外。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要公司蓋章,合同有效嗎?
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币虼嗽跊]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即可令勞動合同生效。這里并未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但是由于簽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幾種不同的情況第一、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為被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即證明用人單位對此份勞動合同的認可與同意。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蓋章,該勞動合同也是生效的。第二、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員,由于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單位對外為某種行為,因此他們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其簽字行為才能約束公司,并使合同生效。但是他們是否獲得了公司的授權,員工很難知悉。民法代理理論中的表見代理原則可以部分的解決這個問題。根據(jù)表見代理原則,無代理權的人在代表被代理人為一定行為時,如果該行為的相對人完全有理由信賴其有代理權,則該行為有效,且對被代理人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或人事部門的經(jīng)理或本部門的經(jīng)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員工就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們在簽字前得到過公司的授權。因此他們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比較可靠,一般情況下能夠使勞動合同有效。而其他一般職員,除非他們手中有公司的授權文件,否則他們的簽字就十分不可靠,例如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會把簽字權委托給一名清潔工,因此清潔工的簽字幾乎沒有可能使合同生效。反過來,如果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簽字,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這是因為,用人單位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個組織,其公章就是這個組織的簽字,蓋了公章便等于這個組織已承認了這個文件。
引用法規(guī)
[1]《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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