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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認定多次尋釁滋事?

法律咨詢網(wǎng)2023-06-27 21:42:54損害賠償801
法律上如何認定多次尋釁滋事?

一、多次尋釁滋事該如何認定,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定為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尋釁滋事中的“多次”應認定為三次或者三次以上。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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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1]《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二、誣告陷害罪該怎么認定,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誣告陷害罪的認定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quán)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并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fā)。

3、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動機,不影響定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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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三、如何認定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法律分析
可以根據(jù)下列標準來認定受脅迫簽訂的合同

1、一般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應當由受脅迫方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行使撤銷權(quán);

2、如果該脅迫行為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quán)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quán)。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的,撤銷權(quán)消滅。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四、什么是要約引誘,法律上如何認定

要約引誘,一般指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表示。且要約引誘主要包括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yè)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等。
一、價目表是要約的嗎?
價目表不是要約,是要約邀請。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一方向?qū)Ψ桨l(fā)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只有在相對人發(fā)出要約以后,再經(jīng)過自已的承諾,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二、要約邀請主要分有哪幾種
要約邀請的方式主要有
(一)寄送的價目表。寄送的價目表,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認為是要約邀請。
(二)拍賣公告。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槌(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
拍賣人在拍賣前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fā)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于要約邀請。
(三)招標公告。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于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quán)出讓與轉(zhuǎn)讓、租賃、技術轉(zhuǎn)讓等領域。
(四)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fā)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jīng)批準向社會公開發(fā)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文書。
(五)商業(yè)廣告。商業(yè)廣告是指商品經(jīng)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
三、拍賣公告可以約定要約嗎
拍賣公告不屬于要約。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yè)廣告和宣傳;
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邀請自己訂立合同的表示。因此,拍賣公告屬于要約邀請,不屬于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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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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