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審理程序,刑事簡易程序是如何變更的,
【刑事簡易程序的變更】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jié)或者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ǎ保┕V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ǎ玻┕V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ǎ常┕V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ǎ矗┦聦嵅磺寤蛘咦C據不充分的;
?。ǎ担┢渌婪ú粦敾蛘卟灰诉m用簡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條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ǎ保┍桓嫒说男袨椴粯嫵煞缸?;
(2)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ǎ矗┦聦嵅磺寤蛘咦C據不足;
?。ǎ担┢渌灰诉m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條 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自訴案件多長時間判,一般6個月,審理完畢 ,但是法院可以適情況延長3個月。審限的長短并不是以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作為區(qū)分標準。而是以其適用的審理程序,即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自訴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要看法院的決定,也可以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案例,刑訴簡易程序的適用需要被告人同意嗎,
刑訴簡易程序的適用不需要被告人同意。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另外,第二條也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因此,被告人同意與否與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直接關系,但是被告人如果對主要犯罪事實或罪名等有異議,則不能適用。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huán)節(jié),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
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
簡易程序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刑事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2、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3、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
6、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刑事一審庭審程序具體是什么,刑事一審庭審程序是:法庭審判程序大體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包括庭前審查、庭前準備、法庭審判等訴訟環(huán)節(jié)。自訴案件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派員出席法庭?!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公訴案件一審審理期限,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什么,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fā)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 應當,走簡易程序意味什么,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根據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適用于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并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并不是說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后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復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期限,黃賭毒不適用簡易程序,黃賭毒等公訴刑事案件,如果符合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以及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公訴案件中止審理的,檢察院公訴后多久判刑,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公訴機關,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受理后,經過審理對于犯罪嫌疑人作出相關判決。
一般概念而言,只要公訴機關不建議延期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有三種:
一是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情況是二個月,最多三個月,
二是適用簡易程序則需要20天至一個半月,
三是適用訴裁程序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公訴案件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