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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概念和特征

瀏覽次數(shù):5781 發(fā)布時間:2021-12-15 17:04:47

搶劫罪和綁架罪的區(qū)別,綁架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分別是什么,綁架罪的概念是行為人帶有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zhì)的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構成特征是使用的手段是暴力手段,侵犯的客體權利是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也包括財產(chǎn)權利。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搶劫罪和綁架罪的聯(lián)系,綁架罪的概念及其構成特征分別是什么,綁架罪的概念是行為人帶有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zhì)的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構成特征是使用的手段是暴力手段,侵犯的客體權利是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也包括財產(chǎn)權利。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綁架罪和搶劫罪的區(qū)別,綁架罪既遂標準需不需要通知到他人,不需要的。不僅僅是綁架罪,任何犯罪,法院判決時,都不需要通知家屬。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綁架罪的罪狀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該罪狀屬于簡單罪狀,并未具體描述綁架罪的構成特征。

妨害公務罪和綁架罪,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什么意思,無期徒刑的概念: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綁架罪從輕和減輕,綁架罪既遂標準,綁架罪犯罪既遂標準是在綁架犯罪中被綁架人要在犯罪行為人向特定關系人提出財物和其他非法要求時,才真正具有“人質(zhì)”的完全意義,綁架犯罪的基本犯罪特征才能全部具備,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39條規(guī)定,綁架罪有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兩種情況存在。既遂標準在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中應當是有差別的。在綁架罪的基本犯中,應當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為既未遂的標準。在出現(xiàn)結果加重的情況下,即被綁架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是采用出現(xiàn)結果加重即為既遂,也就是無論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構成綁架罪的既遂。

綁架罪和搶劫罪判,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特征,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特征:1、正當防衛(wèi)是主觀的防衛(wèi)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wèi)行為的統(tǒng)一;2、正當防衛(wèi)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tǒng)一;3、正當防衛(wèi)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tǒng)一。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違法拘禁罪和綁架罪,電競高外圍判刑嗎,電競高外圍不會判刑,不構成犯罪。犯罪,是指對犯罪各種內(nèi)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nèi)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zhì)概念、混合概念。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zhì)相統(tǒng)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觸犯了法律。法律依據(jù):《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犯罪的概念是什么,犯罪的概念是:犯罪是指對犯罪各種內(nèi)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nèi)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具體來講,只要是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規(guī)定的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即認定為是犯罪。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zhì)概念、混合概念。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論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及認定,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及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概念和構成: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綁架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chǎn)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
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脅迫的方式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動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劃,但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藥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為。
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jiān)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zhì)特征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xiàn)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zhì)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里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chǎn)性利益。

搶劫和綁架罪量刑,特別累犯的概念是什么,特別累犯的概念是前罪與后罪在性質(zhì)上相同或觸犯同一罪名的累犯。特別累犯的構成特征為:(一)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二)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三)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法律依據(jù):《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