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定,濫用職權罪重特大標準,濫用職權罪重特大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濫用職權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guī)定人數(shù)3倍以上的;(2)造成經(jīng)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xù)、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農(nóng)村土地確權若干規(guī)定,失職罪特別重大損失認定標準,看具體情況定。失職犯罪主要是兩大塊,一個是濫用職權罪,一個是玩忽職守罪。特別重大損失認定標準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法律依據(jù):《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若干規(guī)定,瀆職犯罪司法解釋有哪些,瀆職犯罪的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犯罪行為,觸犯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依照該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因不具備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但依法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瀆職罪司法解釋,瀆職罪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該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濫用職權罪司法解釋,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jù)此解釋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犯罪行為,觸犯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依照該規(guī)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二)造成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瀆職罪適用于事業(yè)單位嗎,適用。
“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7條規(guī)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適用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瀆職罪主體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該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訴訟時效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瀆職侵權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該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下列三類主體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guī)定: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適用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搶劫刑事案件,瀆職罪刑事立案標準,刑事中瀆職罪立案標準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二)造成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人數(shù)3倍以上的;(二)造成經(jīng)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xù)、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和第二條規(guī)定。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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