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認為案件不起訴了會怎樣,檢察院可以宣判無罪釋放嗎,檢察院不能宣判,宣判是由法院方進行的。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無罪都會無罪釋放。刑事案件到檢察院之后,檢察院會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起訴,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那么嫌疑人就會被無罪釋放。不起訴決定,嫌疑人或者其代理律師可以向檢察院進行書面申請,并說明申請理由,是否不起訴則由檢察院決定。
反映 不起訴案件,公訴案件改自訴程序,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無論法院如何處理,此類案件不可能轉化為自訴案件。這就說明,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如果改變罪名變?yōu)樽栽V案件時只有兩種類型。
一、當變更罪名后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時,這類案件排除檢察院的管轄權,雖然已經被提起公訴,但是,法院不應當對違反立案管轄的案件作出裁判,應當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二、有時候檢察院不愿意撤回起訴,變通的方法就是,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不屬于公訴案件,檢察院對該案沒有起訴的資格,必須由被害人親自告訴。
不起訴案件自查報告,自訴案件檢察院出庭嗎,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相當于檢察院的作用,由自訴人舉證,檢察院是不用派員出庭的,但公訴案件的簡易程序要求檢察院派員出庭。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人民檢察院不參與刑事自訴案件起訴。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相當于檢察院的作用,由自訴人舉證,檢察院是不用派員出庭的,但公訴案件的簡易程序要求檢察院派員出庭。
輕傷案件不起訴的案例,刑事不起訴的救濟要經過的程序,刑事不起訴的救濟要經過的程序有:首先先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仍不起訴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過檢察院直接起訴到法院。公安機關也可以向原決定機關復議,向上一級檢察院復核。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被害人不起訴案件,移交檢察院后會釋放嗎,看情況。案件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有一個月審查起訴時間,如果在這個月內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應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還不符合起訴條件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有一個月補充偵查時間,補充偵查后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在一個月內提起公訴或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那么補充偵查時間也是一個月內再次移交檢察院機關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審查期限也是一個月作出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檢察院在審查期間還可以兩次延長審查期限,每次15天。
所以案件從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次日起最長可以五個月時間才起訴到法院。最快是在一個月內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個月內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逮捕后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不起訴案件情況,無罪釋放了還會翻案嗎,會的,可以翻案,案件審結后,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只要有證據證明系冤假錯案,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啟動司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度,要求再審。比如在起訴階段檢察院的負責公訴的檢察官認為不構成犯罪、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不構成犯罪、二審法院不認為是犯罪,上級法院檢察院不認為是犯罪等等,都可能把案件翻過來。
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檢察院不起訴要去簽字嗎,檢察院不起訴一般不需要個人去簽字。檢察院不起訴的話,是需要檢察院負責人簽字的。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留檔保存。
被害人不起訴案件,案子移交檢察院等于結案嗎,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起訴的必要的話,就可以結案。公安-檢察院-法院是刑事訴訟的三個環(huán)節(jié),三個環(huán)節(jié)都可以結束刑事訴訟。一般案子都是法院結案。
除非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那樣的情況少.
檢察院結束的方式是:退回公安部門建議撤銷案件不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不起訴案件自查報告,檢察院不起訴是結案嗎,檢察院不起訴,案子就算了結了。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表明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除非之后有新的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當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并不是代表完全不用承擔其他責任,如果涉及行政違法,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果造成他人損失等,還要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
針對刑事方面,檢察院可以用決定不起訴而結案。例如,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后仍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被害人如果沒有要求提起公訴或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也沒有提出異議,那么案子就算了結了。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退補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后果有什么,退補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后果:檢察院將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如果認為案件還是證據不足的,如果不符合法定起訴的條件,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