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販賣毒品罪的司法解釋,販賣毒品罪的司法解釋是: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司法解釋主要對刑法中規(guī)定的毒品類型、毒品數量大、情節(jié)嚴重等名詞進行解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傥迨艘陨希唬ㄆ撸┞劝吠灏倏艘陨?;(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等等。
毒品犯罪案件證據規(guī)則,兩個人吸毒夠容留罪嗎,最新的司法解釋對此已經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一次容留多人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認為刑法和司法解釋中所說的多人,指的是3人以及3人以上。2個人一般不構成,但司法解釋羅列的情形共有7種,仍然有可能觸犯其他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最近毒品犯罪案件,容留吸毒立案標準是什么,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構成容留吸毒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運輸毒品犯罪案件,法院判決后怎么會移交經偵,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公安局經偵支隊主要負責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妨害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部分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部分侵犯財產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導、協(xié)調工作。負責縣局駐縣相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公安聯(lián)絡室的聯(lián)絡、協(xié)調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毒品犯罪案件管轄,毒品案件辦案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毒品案件辦案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是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一般要經過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上述程序均需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和實施。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對查獲的毒品應當按其獨立最小包裝逐一編號或者命名,并將毒品的編號、名稱、數量、查獲位置以及包裝、顏色、形態(tài)等外觀特征記錄在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中。《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毒品的稱量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完成。不具備現場稱量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九條的規(guī)定對毒品及包裝物封裝后,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稱量?!掇k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毒品的取樣一般應當在稱量工作完成后,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完成。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取樣。《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或者從查獲的毒品中選取或者隨機抽取的檢材,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自毒品被查獲之日起三日以內,送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非法運輸毒品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于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槍支、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zhí)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毒品犯罪案件律師,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關于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胺缸锏亍卑ǚ缸镱A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xù)配合。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牡丹罌粟花種違法嗎,非法種植罌粟無論多少都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數量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數量大”。
毒品犯罪案件規(guī)定,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qū)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并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并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九條規(guī)定罪名,但第九條規(guī)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刑法》只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須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兩種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毒品犯罪案件偵查,提取毒品的程序,提取毒品應當由作出人員進行,首先對涉案現場,人員以及物品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然后扣押,提取、扣押時,不得將不同包裝物內的毒品混合。并對查獲毒品的原始狀態(tài)拍照或者錄像。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偵查人員應當對毒品犯罪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及時準確地發(fā)現、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內外包裝物上的痕跡、生物樣本等物證,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對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時,應當提取并當場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劑、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裝物以及上述物品附著的痕跡、生物樣本等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