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辯護詞,盜竊罪在法庭上如何辯護,通常盜竊罪的辯護首先應做無罪辯護,如確有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成立,那么應考慮如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詞要依據(jù)案情來寫,不同的盜竊案件,辯護詞怎么寫對判決的結果變得尤為重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guī)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shù)額,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盜竊辯護詞,盜竊案二審辯護書怎么寫,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上訴人蘇某親屬的委托及廣西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本人在本案中擔任蘇某二審辯護人,現(xiàn)根據(jù)法律和本案事實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二審合議庭參考,并懇請采納。
1、上訴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現(xiàn),一審法院沒有依法認定,必然導致對上訴人蘇某的量刑過重。
(1)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
本案中,公安機關只是發(fā)現(xiàn)上訴人與本案另一被告人譚某行跡可疑,“帶回隊中審查”,上訴人即全部如實地向公安機關供述了本案的六次盜竊行為,而這些行為在此之前公安機關是尚未發(fā)覺得的。這一事實,在疊彩第一責任區(qū)刑警大隊的《抓獲經(jīng)過》以及對上訴人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中亦均有明確的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p>
本案中,上訴人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時,主動交代了多次盜竊行為,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應當依法認定為自首。
(2)上訴人有立功表現(xiàn)。
一個基本的事實是:2010年3月20日凌晨四時許,上訴人蘇某與本案另一被告人譚某因形跡可疑被限制人身自由,當日中午,成某、田某即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抓。很顯然的,如果不是上訴人如實舉報并帶公安人員去抓捕,公安機關怎么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nèi)發(fā)現(xiàn)成某、田某的犯罪行為?更不可能如此短的時間內(nèi)查清他們所在的處所。
本案中,上訴人不僅如實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還檢舉揭發(fā)了成某、田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而且,更重要的是,上訴人及時帶辦案人員于2010年3月20日去抓獲了成某、田某。這一事實,原來辦案人員也說是算立功的,后來卻不知為什么沒有上報立功材料,但是從公安機關對上訴人第2次訊問筆錄里是可以證實該事實的。
在第二次問話中,當時辦案人員問上訴人銷贓的那個廢舊店老板是什么人,上訴人回答:“就是我?guī)銈児矙C關去東二環(huán)路的那家廢舊店抓的那兩夫婦”,然后,辦案人員還特意用括號注明了“(指成某、田某夫婦)”,上訴人并不知道該夫婦二人的真實改名,但確實帶辦案人員抓住了她們二人,并由辦案人員確認了她們的真實姓名,而且現(xiàn)在一審判決也確定了該二人確實犯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p>
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上訴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立功的表現(xiàn),但是一審法院卻沒有作出認定。
(3)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原來也對上訴人稱,上訴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后來在檢察院和法院,上訴人也提出了有自首和立功表現(xiàn)的辯解意見,卻沒有得到采納。
由于一審判決對上訴人的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沒有依法加以認定,勢必不正當?shù)丶又貙ι显V人的量刑。希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事實,依法認定上訴人的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并在原來量刑基礎上減輕上訴人的刑罰,以體現(xiàn)法律對自首和立功行為的鼓勵。
2、上訴人在盜竊行為中只起到輔助和次要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與起主要作用的另一被告人承擔同等責任,有悖法律,亦顯失公正。
在本案中,上訴人比另一同案被告人譚某所起的作用明顯小得多,具體表現(xiàn)在如下方面:
(1)從第一次作案以及此后的數(shù)次作案中,都是由同案另一被告人譚某提議并安排的;
?。?)每次都是譚某提供并駕駛車輛,才可以完成作案,如果沒有其提供并駕駛車輛,根本不可能完成盜竊、運輸、銷贓等一系列行為;
(3)每次作案所使用的撬棍等工具,均由譚某提供;
(4)盜竊得來的物品,由譚某聯(lián)系買方并銷售,上訴人只和譚某一起去賣過二次,其余的都是譚某一個人去的,而且譚某不讓上訴人跟去,賣得多少錢只有譚某一個人清楚;
(5)所得款項由譚某進行分配,因為基本上是由譚某去銷贓的,所得金額上訴人根本不知,譚某每次銷售后,只分給上訴人小部分。
從以上分析看,不論是提議、組織、實施、銷贓、分配等,都是譚某主導的,上訴人只起到了輔助和次要責任,但是在量刑上對此卻沒有區(qū)別對待,這是不符合法律罪罰相當原則和有失公正的。
3、一審法院對盜竊數(shù)額的認定是不準確的。
一審中認定涉案數(shù)額依據(jù)的是桂林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而在其《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明細表》中,明確了作出結論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客觀真實”,而本案中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的客觀真實性是無法保證的。
本案中司法機關僅是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其中主要是根據(jù)報案人的陳述,憑想象地羅列了一些物品,就直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鑒定機構亦只是憑這些羅列出來的物品來鑒定,甚至沒有見過任何一件實物進行對照這是無法保證鑒定物品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的。
作為鑒定前提條件的物品數(shù)量、規(guī)格、質(zhì)量等等一系列重要指標均無法保證真實客觀,其鑒定結論自然無法體現(xiàn)涉案的被盜物品的真實價值,而一審法院直接采用該鑒定結論來認定盜竊物品的價值,顯然對事實并未查清。
綜上所述,一審未認定上訴人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亦未考慮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輔助和次要作用的事實,對被盜物品的價值認定有失客觀真實,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充分考慮以上情節(jié),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作出罪罰相當?shù)墓袥Q。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二審合議庭采納。
辯護人:廣西xx律師事務所
律師:文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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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辯護詞范文
?。兀兀芈蓭熓聞账邮埽兀兀氐奈?,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并經(jīng)其確認。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并作了必須的調(diào)查,因而對本案有一個概括性的了解。又經(jīng)過剛剛的庭審調(diào)查、質(zhì)證,使辯護人對本案的實質(zhì)有一個更全面、更客觀的認識。辯護人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誠望合議庭采信。
第一、被告人XXX的法定情節(jié)
?。薄ⅰ。兀兀靥峁﹤善疲兀兀?、XXX、XXX、XX、XXX盜竊案的重要線索,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節(jié)。
?。病ⅰ。兀兀厝鐚嵐┦龉矙C關尚未掌握的罪行,據(jù)XX舉報(29頁),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團盜竊電力線一次。XXX到案后,不僅如實供述這次犯罪,還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另外兩起盜竊電線的犯罪事實(第4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guī)定,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兀兀亟野l(fā)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實,XXX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與XXX、XX兩次盜竊電線的犯罪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guī)定,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二、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
我們認為:XXX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刑法》1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第3條等規(guī)定都說明破壞電力設備罪須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國家或社會不特定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的安全。這里的“不特定”是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為是針對大多數(shù)難以辨別的社會公眾而言的。犯罪行為所產(chǎn)生的嚴重后果是行為人難以預料的。破壞電力設備行為最終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chǎn)受到損害。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為人主觀目的或動機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觀損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應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復》優(yōu)先適用。我們認為從時間上優(yōu)先,因此對該案的定罪我們建議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檢的司法解釋,而應該綜合案件具體情況,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來正確定罪。
?。场⒁_立罰當其罪或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社會現(xiàn)實生活總是復雜的,任何犯罪行為總是具體的,破壞電力設備案件同樣也具有個案性,要使刑法對打擊和預防犯罪行為發(fā)揮出最佳的效應,實現(xiàn)刑罰對犯罪人進行懲辦和改造相結合、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相結合的目的,在考慮刑法一般規(guī)定的前提下,還必須考慮個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觀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實際所導致的后果等??傊瑧敊嗪庹麄€案情,做到罰當其罪,使對犯罪行為的處罰與其產(chǎn)生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即應當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去確定罪名和進行量刑”。
?。础ⅲ兀兀仄茐牡木唧w部位在客觀上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對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必須根據(jù)破壞的具體對象、破壞的具體部位和破壞的方法以及破壞的具體損害程度等來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等盜竊三次的電線均為“空檔線”(33頁、52頁、56頁、67頁、68頁、70頁?。?,據(jù)其供述“空檔線”即為沒有用戶使用的線路,該處電線已經(jīng)不具備實質(zhì)性的作用,但是其仍然是帶電的;其盜割行為對電力設備的破壞性不大,所以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的破壞行為在客觀上對公共安全不可能造成危害。況且盜割的電線是遠離人群的農(nóng)村地里使用,一般行人沒有接觸到的可能性,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的安全可能性小。
?。?、盜竊的對象都是電網(wǎng)中非常次要的部分根據(jù)卷宗(95頁、96頁)有關材料,大團鎮(zhèn)邵廟實施盜竊時的線路504至603段,在603處即沒有和任何線路連接,據(jù)圖示,此處線路處于電網(wǎng)的未端,一共只有兩個用戶:陳芹生蝦塘、大團磚瓦廠;卷宗98頁材料,永暉路實施的盜竊電線無用戶使用;卷宗102頁材料,在朱店一、二組實施的盜竊,也是無用戶使用。因此,以上三次盜竊的對象都是電網(wǎng)中次要的部分。
?。丁⑿袨槿说钠茐男袨椴蛔阋晕:舶踩?,如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電力設備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發(fā)嚴重后果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三次盜竊的對象均為“空檔線”,其作為電力設備組成中極為次要的部分,基本不發(fā)揮輸電及其他任何作用。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的盜竊行為客觀上是不可能引發(fā)嚴重后果的。
7、XXX的盜竊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盜竊事實發(fā)生后,所涉及的被害人反應不大,從電力公司提供的資料來看,也沒有看到什么嚴重的后果,電力公司僅修復大團鎮(zhèn)的損害的線路,后兩次根本沒有修復,這也從側(cè)面說明這些線路沒有實質(zhì)性的作用,破壞這些電線僅僅有財物的損害,而不會危及公共安全。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XXX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盜竊罪。
第三、本案被告人XXX犯罪情節(jié)較輕
?。薄⒌谝淮螌嵤┍I竊的犯意為刑健,后兩次實施盜竊的犯意為陳旭東,XXX在盜竊中都是比較被動的。
2、XXX犯罪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還清債務,其主觀惡性小。
?。?、XXX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絕大部分也僅僅是圈線,作用不大。
第四、犯罪后,被告積極要求退贓,配合偵查機關查明案情,悔過之心顯著、悔罪態(tài)度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責,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為。故雖然家境貧寒,但仍表示愿意盡全力退還贓款,并請求家人想方設法盡快幫其退贓。他的這種悔罪態(tài)度也得到了家人的全力支持,并且被告在偵查機關進行訊問時,積極配合,主動如實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認罪態(tài)度很好,悔罪之心、悔過之意溢于言表。在辯護人會見時,被告也多次表達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被告人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真誠坦白、徹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真誠的認罪服法,供述事實前后非常一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險性較小,容易改造。
第五、被告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過任何刑事、行政處罰。此次犯罪的動機不是仇視社會,而主要是被告當時迫于高額債務的壓力并受他人誘導,而在不知不覺中貪圖蠅頭小利導致的犯罪,因此被告不是那種窮兇極惡、頑固的犯罪分子。被告主觀惡性不深,對社會危害性較輕。
第六、被告人XXX法律觀念單薄,法制觀念低下,根本沒有經(jīng)過法律教育,作為外省市來滬務工人員,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其被經(jīng)濟利益所蒙蔽才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是受他人的誘惑才走上犯罪道路,其在盜竊中一直處于輔助地位。
第七、被告人XXX家庭非常困難,妻子已經(jīng)病故,為給妻子治病已經(jīng)花費五六萬元,父母已近七十歲,家中迫切需要他。
鑒于被告在犯罪中處于被動地位,且主觀惡性不深,悔罪態(tài)度較好,犯罪后表示盡全力退賠贓款,盡全力減輕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輕,犯罪產(chǎn)生的后果也相對較輕。因此請求法庭依據(jù)“罪刑相適應”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為目的,及考慮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心,我們認為從本案被告人觸犯的罪名,犯罪事實、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難易程度來看,可以在法定刑范圍內(nèi)判處較輕的刑罰。
此致
?。兀兀厥校兀兀貐^(qū)人民法院
辯護人:
二0xx年十二月八日
二、刑事辯護詞格式
1、首部。首行要寫明標題。
?。?、正文。在具體制作法庭辯護詞時,分兩段。
?。ǎ保┫蚍ㄍフf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jù)。第二,向法庭講明辯護發(fā)言的根據(jù)。第三,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2)從控訴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來辯護。第二,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第三,從情理方面進行辯護。
前言:主要有三項內(nèi)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nèi)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fā),對照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jù)。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列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上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船講兩個內(nèi)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三、刑事辯護詞注意事項
?。?、關于態(tài)度問題。
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病㈥P于辯護的內(nèi)容。
這要根據(jù)不同的具體案情,突出主要觀點,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觀點被沖淡。有的應從認定事實上進行辯護,有的應從適用法律上進行辯護,有的則應在適用刑罰方面,有所側(cè)重,或者還應該從別的方面進行辯護。不管從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觀點。辯護詞寫得好壞,不在于篇幅長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觀點,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3、關于辯護詞的格式。
辯護詞分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說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說明開庭前進行活動情況和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針對起訴的控告,從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和條件來辯護。結論部分,要提出結論性意見,以便使法庭成員明了辯護詞的基本觀點。現(xiàn)列舉實例如下。
盜竊電纜線辯護詞,財產(chǎn)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匯總,
1、盜竊案個人盜竊數(shù)額達到1000元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均立為刑事案件;慣犯作案或一個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數(shù)額標準但情節(jié)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2、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3、詐騙案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
4、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5、侵占案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或?qū)⑺说倪z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還的,立為刑事案件。
6、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在500元以上的。
盜竊證據(jù)不足辯護詞,詐騙罪二審辯護詞怎么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福建至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屬于民間借貸。
首先,我們先分析一下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qū)別。
民事借貸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xié)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chǎn)生的糾紛。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diào)整,不產(chǎn)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種類型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chǎn)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
區(qū)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fā)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fā)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fā)生借貸關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shù)慕栀J關系,借用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zhuǎn)移的客觀困難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屬于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
其次、被告人劉某借款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被告人劉某行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講就是“借”款時就沒打算還款。人的主觀思想通過客觀行為表現(xiàn)出來。
從被告人借取的絕大部分款未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事實,公訴機關得出的是被告人劉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辯護人據(jù)此事實卻得出相反的結論: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實可以概括為“借后債還前債”(通俗講就是“拆了東墻補西墻”),被告人劉某的客觀表現(xiàn)顯然不是不還,而是借錢也要還債,這一行為本身就說明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一,“還前債”說明被告人劉某對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則還要舉債還債嗎?其二,所借“后債”用于還前面的借款,這說明“借后債”的用途是還債,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債”。
而注冊公司、投資開發(fā)東門地塊都跟經(jīng)營有關,何談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劉某所借款項除了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就是用于償還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還,是由于種種原因客觀上無力返還,而不是有能力返還主觀上故意霸占不予返還,即屬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賴帳不還。
?。?)被告人劉某客觀上沒有實施“隱瞞事實、虛構事實”的行為。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仍隱瞞企業(yè)虧損、負債累累的真相,虛構企業(yè)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的事實”。
從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會說明是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從沒有虛構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賺錢。公司也確實在擴大經(jīng)營,需要資金。借款人也從沒有問被告人的公司經(jīng)營情況。
2、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案發(fā),被告人采取以借為名、騙取他人擔保等形式,騙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48347679.5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被告人劉某被指控的部分行為應為公司行為
被告人劉某原是某公司的總經(jīng)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義進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興信用投資擔保公司借款150萬元;2010年9月30日向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農(nóng)業(yè)銀行某縣支行貸款350元、150元),有的雖然以個人名義借入,但購買的財產(chǎn)包括廠房、設備、汽車等也確實用于公司,所以應當認定為公司行為,起訴書將所有行為都歸到吳英個人名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2)不少借款的借款時間是發(fā)生在2007年之前。如2001年陳某5.5萬元;
2002年,鐘某2萬元;2003年,始通村鐘利達村民小組10萬元;2003年3月,鐘某1.5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2003年林某2萬元;2003年李某8萬元;2004年,廖某3萬元;2004年,劉某4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
(3)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指控他人的基本要素要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及具體的借款金額。但起訴書只是羅列了幾個人的名字及總數(shù)額,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按照《刑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只有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應當提起公訴,可事實上,本案事實并未查清,證據(jù)并不確實充分,如借款的時間、數(shù)額、還款數(shù)額等都沒有客觀準確、令人信服的數(shù)字。
顯然,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guī)定,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辯護人:
2012年5月10日
盜竊用電辯護詞,洗錢罪案例和分析,(一)以個人賬戶轉(zhuǎn)賬、現(xiàn)金轉(zhuǎn)移涉黑贓款
如楊某洗錢案中,聶某以團伙成員姜某名義成立了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該公司經(jīng)營房地產(chǎn)等正常生意,看似清白,但實際是聶某黑社會組織的資金運轉(zhuǎn)核心平臺。楊某是該公司出納(同時為某夜總會出納),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在聶某授意下,楊某以個人賬戶轉(zhuǎn)賬、現(xiàn)金等形式將某夜總會非法收益2952.08萬元轉(zhuǎn)入該實業(yè)有限公司賬戶。
(二)以現(xiàn)金形式洗錢
在楊某洗錢案中,楊某協(xié)助聶某從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提取現(xiàn)金34筆,共計838.58萬元。在胡某洗錢案中,聶某每個月給陳某發(fā)"工資"5萬元現(xiàn)金,先后10次累計50萬元。聶某為陳某個人購買汽車款"報銷",給予其30萬元現(xiàn)金。陳某將上述現(xiàn)金交予妻子胡某,胡某將現(xiàn)金存入銀行。
(三)利用購買房產(chǎn)、裝修洗錢
在楊某洗錢案中,楊某將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收到的上游犯罪資金轉(zhuǎn)往個人賬戶,用于聶某團伙購買房產(chǎn)、裝修等。其中用于購買澳門花園辦公樓794.96萬元。用于購買其他房產(chǎn)、裝修1596.46萬元。
盜竊無罪辯護詞,慣偷盜竊罪辯護詞怎么寫,慣偷的盜竊罪辯護詞可以從兩大部分進行敘述:第一部分,說明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異議;第二部分,說明被告人某某某已被對方原諒并有悔過體現(xiàn)已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具有法定與酌定從輕、減輕處分的情節(jié)。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盜竊案件辯護詞,不構成共同犯罪的辯護方式有哪些,
不構成共同犯罪的辯護方式有如下幾種:
1、關于態(tài)度問題: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關于辯護的內(nèi)容:這要根據(jù)不同的具體案情,突出主要觀點,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觀點被沖淡。有的應從認定事實上進行辯護,有的應從適用法律上進行辯護,有的則應在適用刑罰方面,有所側(cè)重,或者還應該從別的方面進行辯護。不管從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觀點。辯護詞寫得好壞,不在于篇幅長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觀點,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3、是關于辯護詞的格式:辯護詞分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說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說明開庭前進行活動情況和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針對起訴的控告,從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和條件來辯護。結論部分,要提出結論性意見,以便使法庭成員明了辯護詞的基本觀點。
未成年盜竊辯護詞,故意傷害罪辯護詞如何寫,辯護詞是法庭上對檢方提出公訴之后的一種防御。辯護詞主要是為了行為人做罪輕罪無的辯護,故意傷害罪辯護詞的撰寫要標明以下幾點: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故意傷害的動機、事實以及要求罪輕罪無的理由與依據(jù),其中要求罪輕罪無的理由與依據(jù)是重中之重,要突出有利于減輕罪行的理由與依據(jù)。
【法律依據(jù)】
《刑法》規(guī)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盜竊未遂辯護詞,要怎么寫詐騙罪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丁某
上訴人因詐騙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號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1)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故意讓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屬誤認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護照,且已經(jīng)處于實施階段,因沈某的家屬才會將4萬元歐元及4萬元人民幣交給丁某”的事實有誤。(見判決書第5頁第三段末尾)
該事實認定包含兩重內(nèi)容:一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家屬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者皆不符事實,具體表現(xiàn)在:
首先,被告人沒有欺騙沈某的事實。判決也認定了“沈某通過電話多次聯(lián)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幫其辦理兩本假護照”的事實。既然是朋友關系,沈某應該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證件工作,辦理假護照肯定不是其本職工作,自然也就沒有這個能力了,況且做假護照本身就是一件違法行為,被告人就是想欺騙也欺騙不了沈某。
至于為什么沈某一再讓被告人為其辦理假護照,肯定是其認為被告人是做旅游工作,工作內(nèi)容也會涉及到辦護照,可以辦成假證,雖然這遠超過正常人的能力范圍,因為正常人誰會承認有造假護照的能力呢?誰又能造假證呢?至于每本假護照要40萬元的高價,這也是他們雙方博弈的結果,一方急需假護照逃避法律追究,一方要做假護照,其行為本身違法,更何況是為網(wǎng)上逃犯做假證件,更是面臨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風險,因此雙方才達成此價格,也不能說明被告人有欺騙沈某。
?。?)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根本沒有如承諾沈某及其家屬的那樣已經(jīng)為此事落實并且已經(jīng)在實施的過程中”?。ㄒ娕袥Q書第6頁:表現(xiàn)在:其一,證人徐某證言顯示被告人丁某確實聯(lián)系過其,讓其做假護照,這足以說明被告人已經(jīng)采取實際行動,至于后來因故未辦成則不能說明根本未辦。其二,被告人關于“陳總”的供述也并非只有其個人的供述,還有一張“陳總”收到被告人2萬元的收條,正好印證被告人所稱的定金事實,也說明被告人正在采取措施落實。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刑法上詐騙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zhì)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nèi)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chǎn)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再次,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chǎn)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chǎn),就不成立詐騙罪。
但本案一審判決由于首先認定事實錯誤,再根據(jù)一個錯誤的事實推定來適用相關法律。必然導致一個錯誤的結論。
本案事實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約定,被告人為其辦理兩本假護照,沈某讓其家屬先支付一半費用用于辦理兩本假護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屬聯(lián)系辦證事宜。根本沒有被告人欺詐沈某家屬在先,沈某家屬因為受被告人欺騙產(chǎn)生錯誤認識,從而做出處分財產(chǎn)——即交付財物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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