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訊問筆錄,監(jiān)察人員能否進入強制措施場所取證,被調查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監(jiān)察人員可以進入強制措施場所取證,對被調查人員進行訊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guī)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zhèn)洳椤?br>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jiān)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y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案件訊問筆錄,訊問是否屬于強制措施,訊問不屬于強制措施,而是屬于偵查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的是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等措施。而訊問是調查收集證據(jù)的一種措施,常常在采取拘傳等強制措施一并使用。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警察訊問筆錄,采取強制措施需要多長時間,采取強制措施需要的時間:如果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的,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如果采取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如果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的,最長不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則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案件訊問筆錄,嫌疑人偵查階段訴訟權利是怎樣的,一、嫌疑人偵查階段訴訟權利如下:(1)了解自己涉嫌何種罪名,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解自己無罪和罪輕的權利;(2)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4)對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5)親筆書寫供詞和對筆錄進行閱讀、聽讀、提出補充、修改意見的權利;(6)知道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和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7)要求偵查人員、鑒定人員、翻譯人員回避的權利;(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jiān)護人到場;(9)第一次訊問后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10)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訊問筆錄瑕疵,傳喚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傳喚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傳喚是指公檢法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到案接受訊問。傳喚不具有強制性,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采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訊問筆錄排除,拘傳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嗎,拘傳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包括有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逮捕。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訊問筆錄提綱,傳喚是刑事強制措施嗎,傳喚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傳喚是指公檢法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到案接受訊問。傳喚不具有強制性,不是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具體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販毒案件訊問筆錄,再審期間是否采取強制措施,再審期間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依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貫穿刑事訴訟過程的始終。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刑事訴訟法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自訊問是否有委托權,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一次訊問筆錄,未采取強制措施能否進行訊問,未采取強制措施能進行訊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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